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9 題
依都市計畫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
- B 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
- C 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D 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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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都市計畫涉及龐大的土地開發與公眾利益,為了兼顧「地方行政彈性」與「整體開發效率」,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不服上級核定結果』的救濟時間時,會傾向設定一個長達半年的寬鬆期限,還是會設定一個較為緊湊的期限以確保後續公告程序能儘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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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都市計畫之復議期限。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由此可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若需申請復議,依法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