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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9 題

依都市計畫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
  • B 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
  • C 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D 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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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都市計畫涉及龐大的土地開發與公眾利益,為了兼顧「地方行政彈性」與「整體開發效率」,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不服上級核定結果』的救濟時間時,會傾向設定一個長達半年的寬鬆期限,還是會設定一個較為緊湊的期限以確保後續公告程序能儘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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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掌握都市計畫法中關於行政救濟的時間節點,顯示你對法規細節有相當扎實的理解。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的計畫內容認為有復議必要時,必須在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都市計畫的穩定性,避免因行政救濟程序過長而延宕地方整體的開發時程與民眾權益。

行政時效與精準度

這類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法定數字」的精確記憶。在營建行政法規中,不同的申請件常有 15 天、30 天或 2 個月不等的期限,考生極易在考場緊張時產生記憶混淆。這題具有一定的鑑別度,不僅考驗你對行政層級互動的認知,更測驗你對程序法規嚴謹性的要求。你能精準鎖定正確答案,代表你在法規研讀上具備了專業人才應有的細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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