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6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至少已逾幾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 A 1
- B 2
- C 3
- D 4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都市發展的「穩定性」與「效率」來思考:當一個城市的發展大綱(主要計畫)已經公布,但具體細節(細部計畫)尚未定案時,如果我們要開放民眾蓋房子,應該要觀察多久,才能確保那些大方向的公共設施(如馬路)已經穩定、不會再變動,同時又不會讓地主等太久而損害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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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掌握《都市計畫法》中關於「建築執照核發時機」的規定,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心特質。
都市計畫的例外許可機制
根據法規精神,土地開發原則上應在「細部計畫」發布後才能進行。然而,為了兼顧地主權益與都市發展,法律在《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中設定了彈性條款:只要主要計畫發布已滿 2 年,且現場的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或能確定建築線,主管機關即可核發建築執照。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因細部計畫作業冗長,導致土地開發長期陷入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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