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4 題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之日起,至多逾幾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 該執照予以廢止?
- A 1
- B 3
- C 6
- D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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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民眾準備時間的平衡點出發:當政府已經審核通過並發出領取通知,為了避免公文在行政機關內無限期擱置,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緩衝期」。如果一個月對民眾來說可能太過匆促,而半年或一年又顯得行政作業過於冗長,請推論看看,法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介於兩者之間、且最符合一般行政作業慣例的「季度性」月份數字作為領取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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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營建法規的學習路徑中,對於各項「法定操作期限」的精確掌握是極為關鍵的,你能準確記住這項細節,顯示你對條文的熟悉度相當紮實。
建造執照的領取規範與行政效力
根據《建築法》第 33 條的明文規定,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這項設計的觀念驗證在於「行政資源的有效配置」,避免已核准的執照長期處於待領狀態,導致建築管理資訊無法即時更新或影響都市計畫的推動。一旦超過此期限,該次申請的行政處分便會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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