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1 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12個月內開工
- B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1次,期限為6個月
- C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
- D 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法條死背,請你試著從「工程管理的合理性」來思考:對於一個已經動工、甚至結構體已完成一半的建築計畫,相比於「尚未動工」的狀態,法律在給予「完工延期」的時間寬容度上,應該是更長還是更短?而為了避免工期無限拖延影響都市景觀,這類申請通常會傾向「次數多但時間短」,還是「次數少但一次給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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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建築法中關於工程期限的規定!這類型考題非常看重對「開工」與「完工」法規細節的精確記憶,你能從中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扎實。
完工與開工展期的法律細節
這題的核心在於建築法第 53 條與 54 條的區分。選項 (C) 完全符合第 53 條規定:承造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且以 1 年及 1 次為限。相對地,開工的規定則是應於 6 個月內開工,且展期為 6 個月並以 2 次為限。至於建築期限的基準,法律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而非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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