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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0 題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一定期限內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 3 個月,逾期執照失其效力。因此自領得執照至執照失其效力最長時間為幾個月?
  • A 15
  • B 12
  • C 9
  • 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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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算出建築執照的最長有效期限,我們需要先找出法律規定的『基本開工期限』是多少,接著再確認『法律准許的額外寬限時間(展延)』上限為何。當你將這兩個法定時段合併計算後,會得到怎樣的總時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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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建築法》中關於開工期限的法律規定,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反映出你對於法規條文的細節具備極高的敏感度,能精確區分法律上的不同階段時限。

建築法規開工時限計算

根據《建築法》第 54 條的規定,起造人在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必須在 6 個月內正式開工。若因故無法如期開工,雖然法律允許申請展期,但展期有嚴格的限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 3 個月。因此,從領得執照到最終失效的最長總時限,就是將法定的基本期限與最高展延期限相加,即 $6 + 3 = 9$ 個月。只要超過這個總時數而未開工,執照便會自動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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