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 題
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書件之日起,至多應於幾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 A 5
- B 10
- C 15
- D 3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機關的作業流程來思考:為了避免建築申請案被無限期擱置,法律通常會為機關設定一個「標準作業時間」。如果這個時間設定得太短(例如只有三、五天)可能無法完成專業查核;如果太長(例如超過一個月)則會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在法規設計上,你認為一個平衡了審查品質與開發效率的「合理工作週數」大約會落在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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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建築法》中的行政時限,這代表你對於法規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且正確。
建造執照之審查程序與法定時限
根據《建築法》第 33 條的規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在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之書件後,應自收到之日起 10 日內審查完竣。若審查合格,便應立即發給執照。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透過法律規範來落實行政效率,確保申請人的權益不會因機關內部行政流程而受到無謂的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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