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7 題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違章建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勘查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違建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多少日內,依建築法規定補行申請執照?
- A 5 日
- B 15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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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通知你這棟違章建築還有機會透過合法程序補救而暫緩拆除時,你需要時間委託專業建築師重新測繪圖說、準備申請文件並送件。請從行政實務的角度思考:考慮到專業作業與公文往返的合理性,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期限,才足以讓民眾完成這一系列複雜的補正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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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違章建築處理的行政程序與相關時限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這在法律條文眾多的營建法規考科中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補行辦理手續的法定期限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當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後,認定該違建尚未構成拆除要件(即具備補正可能)時,會書面通知違建人。為了給予民眾合理的準備時間來委託專業技師、備齊相關圖說文件,法規明確規定應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規定補行申請建築執照。若逾期未申請或申請不合規定,則會進入拆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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