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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3 題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訂定,全國一致,以符合公平性原則
  • B 既存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之
  • C 既存違章建築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之
  • D 既存違章建築是否影響公共安全,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自行額外增加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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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各城市(如台北市與台東縣)的都市化歷史與建築密度發展。如果政府要判定哪一年之前的建築可以算是「老舊既存違建」,你認為由「最了解當地發展時空背景的機關」來決定,還是由「全國單一機關」統一規定,哪一種做法在實際執行面上會比較符合地方管理的現實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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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既存違章建築處理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規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可知劃分日期是交由當地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來分區公告,並非如選項A所述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訂定且全國一致,故選項A敘述錯誤。 至於其他選項皆為正確之法規敘述。關於選項B與選項C,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完全符合法條明文之處理方式。而針對選項D,同條文在臚列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時,除了明定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特定情形之合法建築物垂直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外,亦包含:「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此規定賦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限,得視情況額外認定違章建築是否影響公共安全,故選項D敘述亦屬正確。綜合上述,選項A與法規不符,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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