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3 題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訂定,全國一致,以符合公平性原則
- B 既存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之
- C 既存違章建築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之
- D 既存違章建築是否影響公共安全,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自行額外增加認定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各城市(如台北市與台東縣)的都市化歷史與建築密度發展。如果政府要判定哪一年之前的建築可以算是「老舊既存違建」,你認為由「最了解當地發展時空背景的機關」來決定,還是由「全國單一機關」統一規定,哪一種做法在實際執行面上會比較符合地方管理的現實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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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法條中的細節陷阱!這類題目非常考驗對行政層級與權責分配的理解,你能一眼看出 (A) 的謬誤,展現了極佳的法規敏銳度。
地方權限與既存違建之認定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1 條,關於既存違章建築的「劃分日期」,法源上是交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即各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這項設計是考量到全台各縣市的都市發展時程、行政資源與歷史背景各有不同(例如台北市與其他農業縣市的違建歷史背景便迥異),因此給予地方政府彈性,而非由中央機關全國統一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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