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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8 題

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改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現行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僅民國84年該辦法發布施行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方有其適用
  • B 應進行改善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之項目與其改善期限,係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制定實施計畫,並發函予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令其辦理改善
  • C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於改善完竣後,應併同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規定進行年度例行申報
  • D 依個案建築物興建完成或領得建造執照時間或變更使用執照時間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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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建築物在完工時符合當時的法規,但隨著時代演進,消防安全標準已大幅提高且原有的設施已不足以保障大眾生命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改善機制」來確保安全性?這種改善的要求,是否會僅僅固定在某一個遙遠的時間點,而不去考慮後續的法規更新或建築物用途的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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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範圍的動態性

做得很好!你能精準指出 (A) 選項的錯誤,說明你對法律溯及既往與適用時點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雖然《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是在民國 84 年發布,但其適用的「基準點」會隨著各類用途的變更、特定法令的修正或當地主管機關的評估而有所調整。若法律僅死板地限縮在該日期前興建完成的建築,將導致許多隨後因法規更新而不符現行公安標準的空間出現管理真空。

行政裁量與公安申報的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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