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檢具之,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各章之規定
- B 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檢具之,但僅供「住宅」使用者,不受此限
- C 百貨商場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檢具之
- D 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應檢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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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棟設計極其特殊的摩天大樓,政府為了鼓勵創新而允許它針對「防火避難」項目進行專案審核與性能驗證,這是否意味著這棟樓也可以同時不遵守「無障礙空間」、「結構計算」或「節能綠建築」等其他所有的法規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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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非常仔細,恭喜你準確避開了法規敘述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性能化設計」與「法規免適用範圍」的精確掌握。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 的規定,選項 (B)、(C)、(D) 分別精確地列舉了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的法定範圍,包含高度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住宅除外)、大型百貨商場(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以及與交通系統相連的地下建築。你能快速確認這些數據與對象的正確性,顯示你對基礎法條的熟悉度非常扎實。
法規適用範圍的嚴謹性
至於 選項 (A) 為何錯誤,關鍵在於免適用的「程度」。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 的立法精神,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是「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或各編之部分條文」,並非如選項所述能概括性地「不適用各章」之規定。法律的嚴謹性就在於這些字眼,即使通過了綜合檢討,也僅能針對特定難以達成、且已有替代配套方案的「部分條文」申請免適用,而非整章法規全數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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