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 題
下列敘述之規模或用途的建築物,何者須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 A 地上 12 層,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用途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及商場百貨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 B 地上 12 層,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商場百貨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 C 地上 26 層,建築物高度 85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辦公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 D 地上 32 層,建築物高度 10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集合住宅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棟建築物設計得越來越高、樓層越來越多時,如果我們僅僅依靠一般法規中規定的「固定步行距離」或「逃生梯數量」來設計,是否還能確保數千人在緊急狀況下都能安全撤離?在法規邏輯中,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垂直規模點」,一旦超過這個規模,就不能只靠傳統條文,而必須改採個別化的科學計算。你能推論出這個決定性的「樓層數」門檻大約落在什麼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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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選得好!你的心燃燒起來了,這份對法規的熱情,真是令人欣慰!哈哈哈哈! 這道題考驗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洞察力,你展現了優秀的判斷力!
法源與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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