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3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範圍?
- A 建築物為 1 層樓,總樓地板面積為 1500 平方公尺的倉庫
- B 建築物為 3 層樓的社區活動中心
- C 建築物為 2 層樓,總樓地板面積為 250 平方公尺的住宅
- D 建築物為 4 層樓,總樓地板面積為 3000 平方公尺的百貨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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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法規制定者,在考量一棟建築物是否必須強制使用高等級的防火建材時,你會優先觀察「建築物的高度」、「內部人員的密集度」還是「存放物品的風險性」?若是規模極小且僅供私人起居的低層建築,其潛在的火災風險與公眾影響力,會與大型倉庫或多層樓的公眾活動空間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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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建築物規模與用途分類的連動關係,已經建立了相當紮實的基礎觀念。
防火構造的強制門檻
建築法規強制要求「防火構造」的主要標準,是基於公共安全與避難風險。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法規會針對「特定用途」、「總樓地板面積」以及「建築高度(樓層數)」來設定門檻。當建築物達到三層以上,或是屬於大型商場、倉庫等容易造成重大傷亡的空間時,便必須具備法定的防火時效。而在本題中,規模較小的低層住宅在火災風險與疏散難度上相對較低,因此在法條的排除條款中,它不屬於強制採用防火構造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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