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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下列何者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無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 A 總樓層數為 $35$ 層樓的旅館
  • B 建築高度為 $90\text{ m}$ 的 H-2 類組住宅建築
  • C 總樓地板面積為 $50,000$ 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
  • D 建築高度 $25$ 層樓且僅 $1$ 樓做店鋪使用的住宅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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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建築物防火避難的複雜度,政府通常會針對「使用者對環境的熟悉度」與「建築用途的單一性」來決定審查強度。請試著思考:對於一棟超高層建築,如果裡面的空間百分之百都是私人居住空間,且住戶對逃生動線極為熟悉,這與充滿流動人群、空間結構複雜的商業百貨相比,哪一類的避難風險在法規邏輯中可能被視為較低,進而允許簡化特定的審查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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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的例外條款!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高層建築物」中哪些需要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 第 1 款規定,高度達 $25$ 層或 $90\text{ m}$ 以上之建築物應辦理評定,但設有重要但書:若「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住宅)使用者」則不在此限。因此,選項 (B) 雖然高度達 $90\text{ m}$,但因為是純住宅使用,依法無須辦理評定。

關鍵考點解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純住宅排除條款」的理解。例如選項 (D) 雖然也是住宅大樓,但因為 1 樓設有店鋪,不符合「僅供 H-2 使用」的嚴格限制,所以仍須評定。此外,選項 (C) 則對應同法第 2 款:供 B-2 組(如百貨公司)使用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text{ m}^2$ 以上者即須辦理,本題給出的 $50,000\text{ m}^2$ 已遠超門檻。你能從細微的用途差異中找出正確答案,顯見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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