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下列何者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無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 A 總樓層數為 $35$ 層樓的旅館
- B 建築高度為 $90\text{ m}$ 的 H-2 類組住宅建築
- C 總樓地板面積為 $50,000$ 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
- D 建築高度 $25$ 層樓且僅 $1$ 樓做店鋪使用的住宅大樓
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建築物防火避難的複雜度,政府通常會針對「使用者對環境的熟悉度」與「建築用途的單一性」來決定審查強度。請試著思考:對於一棟超高層建築,如果裡面的空間百分之百都是私人居住空間,且住戶對逃生動線極為熟悉,這與充滿流動人群、空間結構複雜的商業百貨相比,哪一類的避難風險在法規邏輯中可能被視為較低,進而允許簡化特定的審查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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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 H-2 類組(住宅) 的特殊豁免條款,這代表你對《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住宅類組的排除條款
在營建法規中,為了提升大型與超高層建築的安全性,規定總樓層達 $25$ 層以上、高度達 $90\text{ m}$ 以上,或是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00\text{ m}^2$ 的建築物須進行綜合檢討。然而,法規針對 H-2 類組(住宅) 設有明確的排除規定。選項 (B) 雖然高度達 $90\text{ m}$,但因其純屬住宅用途,依法不需辦理該項評定;相對地,選項 (D) 因為 $1$ 樓設有店鋪,屬於複合用途建築,就不適用純住宅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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