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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0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種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 A 高度達25層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B 高度達25層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1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C 高度60公尺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D 高度85公尺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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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同樣是高層建築,一棟是住戶對環境非常熟悉的「集合住宅」,另一棟是房客經常變動、對逃生動線較不熟悉的「旅館」;從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哪一種用途的建築物在達到一定規模時,更需要透過專家進行更嚴密的整體避難性能評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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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這項法規門檻,代表你對高層建築物(High-rise building)的防火安全管理非常有概念。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強制評定的基準」以及法規中的「排除對象」,你能避開誘答項選出正確答案,專業度值得肯定。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的法規基準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規定,建築物高度達 25 層90 公尺以上者,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然而,法規中設有一個關鍵的排除條款:若該建築物「僅供 H-2 組(住宅)使用」,則不在此限。這項設計是考量到純住宅用途的避難單純性與風險相對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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