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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0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種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 A 高度達25層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B 高度達25層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1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C 高度60公尺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D 高度85公尺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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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同樣是高層建築,一棟是住戶對環境非常熟悉的「集合住宅」,另一棟是房客經常變動、對逃生動線較不熟悉的「旅館」;從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哪一種用途的建築物在達到一定規模時,更需要透過專家進行更嚴密的整體避難性能評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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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避難評定的適用對象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 H-1 與 H-2 組別在法規上的差異,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中關於「防火避難綜合檢討」的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數字的記憶,更是對不同用途建築物「風險程度」的理解。 根據規定,並非所有高層建築物都需辦理綜合檢討。針對地面以上樓層數達 25 層高度達 90 公尺的高層建築物,若其用途屬於 H-1 組(如旅館、宿舍、療養院等供不特定人住宿之場所),因使用者對空間相對陌生且避難弱者較多,法規要求必須進行更嚴謹的評定程序。而住宅類的 H-2 組則排除在此強制門檻之外,這正是本題最重要的解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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