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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2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建築物何者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 A 高度 22 層或 80 公尺 B-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B 高度 20 層或 70 公尺 B-4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C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2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 D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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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正在規劃一座超大型的複合式購物中心,當空間的複雜程度與容納人數遠超過一般建物的避難準則時,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臨界規模」來要求額外的模擬認證。請試著思考:對於這類人潮擁擠的商業場所,政府會優先以「樓層高度」還是「總樓地板面積」作為強制執行客製化避難評估的主要門檻?而這個面積門檻,通常會設定在多大的規模級距(萬坪以上)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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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性能化設計」的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條題目最考驗對數字與類組組合的記憶,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的規模級距,表現得十分優秀。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適用門檻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的規定,並非所有建築物都需要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或性能設計計畫書。針對 B-2 類組(如百貨公司、商場),法規設定的空間規模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m^2$ 以上。選項 (D) 正好符合這項法定標準;而選項 (A) 與 (B) 雖為高層建築物,但未達法規規定的「25 層或高度 100 公尺以上」之性能認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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