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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2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建築物何者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 A 高度 22 層或 80 公尺 B-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B 高度 20 層或 70 公尺 B-4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C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2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 D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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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正在規劃一座超大型的複合式購物中心,當空間的複雜程度與容納人數遠超過一般建物的避難準則時,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臨界規模」來要求額外的模擬認證。請試著思考:對於這類人潮擁擠的商業場所,政府會優先以「樓層高度」還是「總樓地板面積」作為強制執行客製化避難評估的主要門檻?而這個面積門檻,通常會設定在多大的規模級距(萬坪以上)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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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之建築物條件。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4條規定:「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針對高層建築物之要求,其法定標準為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故選項A的二十二層或八十公尺,以及選項B的二十層或七十公尺皆未達此一門檻;而針對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建築物,法規明定其總樓地板面積須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才必須辦理相關檢討與評定,選項C所列之二萬平方公尺並不符合該條件。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中「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之規定,因此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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