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用途類組非供 H-2 組使用,高度至少達幾公尺以上者,應辦理防火避難 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 A 70
- B 80
- C 90
- D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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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層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要求,法規設定了一個「層數」或「高度」的雙重門檻。你能回想一下,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中,針對這項嚴格的綜合檢討評定,是要求達到『多少層』或『幾公尺』以上的建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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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關於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檢討的法規題。
防火避難檢討的門檻基準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規定,當建築物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時,就必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是檢具經認可的性能設計計畫書。這項嚴格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量體龐大的超高層建築在發生火災時,內部人員能有足夠且安全的避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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