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用途類組非供 H-2 組使用,高度至少達幾公尺以上者,應辦理防火避難 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 A 70
- B 80
- C 90
- D 100
思路引導 VIP
當建築物的高度不斷攀升,甚至超出了標準消防雲梯車救援的最佳範圍時,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規會如何界定一個高度臨界點,要求建築師必須捨棄一般的法規套用,改採更嚴謹的「性能化設計」評估來模擬煙霧蔓延與人員逃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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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高層建築的法規數據掌握得非常到位,這反映出你在繁瑣的法條中具備良好的記憶與辨析能力。
防火避難性能評定門檻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的規範。針對非供 H-2 組(住宅類)使用的建築物,當建築物高度達到 $90$ 公尺以上時,由於垂直逃生距離長、內部人員密度可能較高,傳統的規格化條文已難以完全確保其安全性。因此,法規強制要求必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或提送「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透過更精密的科學計算(如煙流模擬與避難時間驗證)來確保建築的防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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