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80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建築物無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 A 高度達90公尺以上之 H-2 類組建築物
- B 高度達25層以上之 G-2 類組建築物
- C 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百貨
- D 與地下大眾捷運系統連接之地下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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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棟建築物的高度、規模或人潮密集度增加到一定程度時,簡單的條文規定可能不足以應對火災時的複雜狀況,因此需要「性能評估」。在不看數字的情況下,你會如何思考法律為這種「加強審查」所設定的高度或層數門檻,通常會選在什麼樣的整數關卡,才具有指標性的風險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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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複雜的排除條款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沒有被繁瑣的數值所干擾。
高層建築與 H-2 類組的例外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明文規定,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原則上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然而,該條文同時設有重要的「但書」**:若建築物僅供 H-2 類組(集合住宅)使用者,則不在此限。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A) 即使達到了 $90$ 公尺的高度門檻,卻因其 H-2 的用途屬性,而成為無須辦理評定的例外對象。相較之下,選項 (B) 的 G-2 類組(辦公室)、(C) 的大型商場(面積達 $30,000$ $m^2$ 以上)以及 (D) 與捷運連接之地下街,皆屬於法規強制要求辦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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