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80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建築物無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 A 高度達90公尺以上之 H-2 類組建築物
- B 高度達25層以上之 G-2 類組建築物
- C 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百貨
- D 與地下大眾捷運系統連接之地下街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一棟建築物的高度、規模或人潮密集度增加到一定程度時,簡單的條文規定可能不足以應對火災時的複雜狀況,因此需要「性能評估」。在不看數字的情況下,你會如何思考法律為這種「加強審查」所設定的高度或層數門檻,通常會選在什麼樣的整數關卡,才具有指標性的風險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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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了選項 (A)!這顯示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適用門檻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是法規考科中的常客,重點在於區分哪些建築物因其規模、用途或空間複雜度,無法僅靠傳統的「避難引導」條文來確保安全,而必須進行更精密的性能評估。
防火避難評定的法定標準
根據法規,必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或性能設計評定的對象,通常具備以下關鍵特徵:首先是高度與規模,標準通常設定為高度達 $100$ 公尺以上或是層數達 $30$ 層以上;其次是面積門檻,如選項 (C) 提到的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最後則是特殊空間,例如選項 (D) 提到的地下大眾捷運系統連接之地下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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