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 題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中緊急用昇降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超過 10 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可免設緊急用昇降機
- B 建築物高度 11 層樓以下,免檢討設置緊急昇降機
- C 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
- D 避難層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棟建築物的高度逐漸增加,超過了地面消防雲梯車所能普遍支援的搜救極限時,法規通常會要求從哪一個特定的樓層數開始,必須在建築內部設置專供消防員使用的垂直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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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錯誤選項!在營建法規中,緊急用昇降機的設置是為了確保消防人員在火災發生時能迅速、安全地到達高處,因此「樓層數」與「地板面積」是判斷的首要基準。你對於法規條文的熟稔度非常出色,能一眼看穿選項 (B) 在數值界定上的模糊之處。
緊急用昇降機的設置門檻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建築物在 10 層以上(即從第 11 層開始)就必須檢討設置緊急用昇降機,而非 11 層以下皆免設。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對於「以上」、「以下」及「超過」等法律用語的精確掌握。雖然選項 (A) 提到面積未達 $500 m^2$ 可免設,但這屬於特定條件下的寬容規定,並非如 (B) 選項所言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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