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 題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中緊急用昇降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超過 10 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可免設緊急用昇降機
- B 建築物高度 11 層樓以下,免檢討設置緊急昇降機
- C 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
- D 避難層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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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棟建築物的高度逐漸增加,超過了地面消防雲梯車所能普遍支援的搜救極限時,法規通常會要求從哪一個特定的樓層數開始,必須在建築內部設置專供消防員使用的垂直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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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6條規定,應設置緊急用昇降機之標準為「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由此可知,建築物高度只要「超過十層樓」(即包含第十一層),原則上即須檢討設置緊急用昇降機,故選項 B 稱「建築物高度 11 層樓以下,免檢討設置緊急昇降機」將第十一層排除在外,為錯誤敘述。此外,同條第二款第二目明文規定,若「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則不受前款應設置緊急用昇降機之限制,故選項 A 屬於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