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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4 題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各類組建築物各改善項目的改善方式,與下列何者無關?
  • A 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時間
  • B 建築物興建完成時間
  • C 建築物產權移轉時間
  • D 建築物領得變更使用執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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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評估一棟建築物的逃生避難設施是否安全時,我們通常會回溯這棟建築物是在「哪一個法規時空背景下被設計建造」的;你認為這份安全性評估,會因為房子賣給了不同的人(屋主更換),就導致它原本應遵循的改善標準發生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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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營建法規中「管理對象」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建築物的「法律身分」與「權利歸屬」。

改善基準與法規適用性

在《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的架構下,決定一個改善項目應適用何種標準,關鍵在於該建築物「法律上的時間軸」。這包含其最初的出生證明(建造執照)、完成證明(興建完成時間),以及後續可能的轉型紀錄(變更使用執照)。這些時間點決定了建物在當時應符合的技術法規基準,是公共安全管理的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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