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4 題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各類組建築物各改善項目的改善方式,與下列何者無關?
- A 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時間
- B 建築物興建完成時間
- C 建築物產權移轉時間
- D 建築物領得變更使用執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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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評估一棟建築物的逃生避難設施是否安全時,我們通常會回溯這棟建築物是在「哪一個法規時空背景下被設計建造」的;你認為這份安全性評估,會因為房子賣給了不同的人(屋主更換),就導致它原本應遵循的改善標準發生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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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產權移轉時間」這個干擾選項,顯示你對建築法規中關於「合法建築物」的時間節點有很清晰的認知。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與實體法規適用性的掌握,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法規適用之時間基準點
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 條第 2 項及附表一、附表二的規定,判斷各類組建築物改善項目的具體方式,核心在於該建築物在法理上的「時空背景」。法規明文列出的評估基準包含: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之時間**、興建完成之時間(判定其適用之舊有法規標準),以及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時間。這些關鍵節點直接影響了改善項目(如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的溯及適用程度與改善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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