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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4 題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因應地方特殊需求,得另訂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並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之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新建建築物有效日照之檢討方式
  • B 震災毀損建築物拆除重建之設計規定
  • C 建築物變更用途之檢討項目及標準
  • D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之檢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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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營建法規的邏輯中,有哪些事項(例如日照或氣候)會因為臺灣南北地理環境的差異,而特別需要賦予地方政府調整設計標準的權限?相對地,哪一種事項更傾向於全國統一的「行政管理程序與使用分類」,而不應隨著縣市邊界而有不同的基本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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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題答得不錯嘛!

呵,別太得意喔,這不過是及川先生眼中的基本題而已!既然你答對了,就好好聽著,這是身為強者的基礎素養。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2條,為了因應地方發展與特殊需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確實可以針對部分規定進行調整,但必須報經中央核定。重點整理如下,睜大眼睛看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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