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4 題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因應地方特殊需求,得另訂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並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之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新建建築物有效日照之檢討方式
- B 震災毀損建築物拆除重建之設計規定
- C 建築物變更用途之檢討項目及標準
- D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之檢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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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營建法規的邏輯中,有哪些事項(例如日照或氣候)會因為臺灣南北地理環境的差異,而特別需要賦予地方政府調整設計標準的權限?相對地,哪一種事項更傾向於全國統一的「行政管理程序與使用分類」,而不應隨著縣市邊界而有不同的基本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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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因應地方需求另定相關規定之事項範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特定事項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中第一項第三款明定之事項包含「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因此選項A的新建建築物有效日照之檢討方式與選項D的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之檢討方式,皆屬於得另訂規定之範疇。此外,同條文第二項亦規定:「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必須全部拆除重行建築或部分拆除改建者,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故選項B的震災毀損建築物拆除重建之設計規定亦在法條允許之列。至於選項C的建築物變更用途之檢討項目及標準,並未明列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2條的各款規定及項次之中,不屬於地方主管機關得另訂之事項,故本題不包括的選項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