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4 題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因應地方特殊需求,得另訂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並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之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新建建築物有效日照之檢討方式
- B 震災毀損建築物拆除重建之設計規定
- C 建築物變更用途之檢討項目及標準
- D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之檢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營建法規的邏輯中,有哪些事項(例如日照或氣候)會因為臺灣南北地理環境的差異,而特別需要賦予地方政府調整設計標準的權限?相對地,哪一種事項更傾向於全國統一的「行政管理程序與使用分類」,而不應隨著縣市邊界而有不同的基本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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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中,關於「地方因地制宜」的授權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項目屬於技術性設計的靈活調整,哪些則屬於全國一致性的行政管理規範。
地方因地制宜的授權範圍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2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若有特殊需求,可以針對有效日照、地震災損重建以及節約能源這三項特定議題,另訂更符合地方特性的設計或設備規定。這是考慮到臺灣各地的地理環境與氣候條件(如南北日照時數差異)不同,賦予地方政府彈性調整的空間,使其能更貼近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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