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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9 題

有關「特種建築物」及「特定建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特定建築物因用途特殊,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 B 汽車加油站、學校、市場屬特定建築物之範圍;歌廳、舞廳、夜總會屬特種建築物之範圍
  • C 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起造人仍應於開工前及完工後,檢具圖說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D 特種建築物其基地超過 2,000 平方公尺者,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 1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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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行政管理中,當一個物件因為性質特殊,被允許不必經過繁瑣的「事前審查許可」程序(如申請執照)時,為了確保主管機關在緊急時刻仍有資料可循,通常會要求起造人履行什麼樣的「告知性質」動作,來作為管理上的折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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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這組極易混淆的專有名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特種建築物」(基於國防或特殊需求,經行政院許可得不適用建築法部分規定者)與「特定建築物」(指供公眾使用且具特定用途之建築物,如學校、醫院等)。

特種建築物的行政管理

選項 (C) 準確抓住了《建築法》第 98 條的核心精神:即便建築物因其特殊性而獲得免除申請建築執照的特權,但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與行政管理的完整性,除了涉及國家機密的情形外,起造人仍負有「程序告知」的義務,即必須在開工前與完工後檢具圖說送請備查。這項規定確保了主管機關在不介入實質審查的前提下,依然能掌握建築物的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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