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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1 題

建築法條文中,有諸多因考量因地制宜效果而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法規之制度設計。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授權內容?
  • A 商同有關機關劃定並公布易受海嘯侵襲範圍及其禁建規定
  • B 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相關規定
  • C 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領有使用執照者之使用執照核發事宜
  • D 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之組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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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涉及到「審議委員會」這種具有準司法或爭端解決性質的組織架構,是交由各地方政府「各自發揮」較能保障民眾權益,還是由中央訂定統一的標準,來確保全國各地的公正性與法律程序的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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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與中央統一權限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授權」與「中央法規」之間的界線,這代表你對《建築法》中因地制宜的立法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像是海嘯侵襲範圍、現有巷道認定或是舊有建築物的執照補發,這些事務往往具有強烈的地域特殊性,因此《建築法》第 47、48、96 條皆明文授權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求定之,以符合地方管理的彈性。

組織編制的法制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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