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4 題
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已授權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自行訂定,但仍必須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方能實施的項目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方式
- B 偏遠地區發照之簡化規定
- C 有效日照之檢討規定
- D 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建築法》的架構中,當中央政府為了因應「特殊地理環境」或「地方發展差異」,而賦予縣市政府訂定補充規定的權力時,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行政程序,來確保地方規章不會與國家整體建築政策產生過大的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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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D) 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 是錯誤敘述,代表你對《建築法》中「中央核定」與「地方自治」的權限劃分有很清晰的理解。
地方權限與中央核定之範圍
根據《建築法》第 99-1、100 與 101 條的規定,立法者考量到各縣市的地理環境、開發程度及地方特性不同,特別賦予了地方政府針對臨時性建築物管理、偏遠地區發照簡化以及有效日照檢討等項目,具備訂定補充規定或管理規則的彈性。然而,為了確保法治的一致性,這些規定在程序上皆明確要求必須報請「內政部核定」後方能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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