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5 題
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 B 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 C 高度超過 36 公尺或 12 層樓以上,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D 建築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規在定義「超大型建築物」以便允許分段使用時,通常會設定一個面積門檻。根據你的直覺或對其他營建法規(如防火避難設施)的印象,這個「規模龐大」的基準數值,通常是 3,000 還是 6,000 比較符合實務上的管理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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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錯誤敘述!這顯示你對於建築開發實務中的執照管理規範,特別是數據門檻的部分,有著相當紮實且敏銳的掌握。
建築物部分完竣的法定門檻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明確規定,針對大型建築物申請部分使用執照,其認定標準為:高度超過 36 公尺或 12 層樓以上,或是建築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者。選項 (D) 中提到的「6,000 平方公尺」低於法定標準,因此該敘述是錯誤的。而選項 (A)、(B) 則分別對應同條文的前兩款規定,屬於正確的法律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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