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3 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再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規定,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及幢棟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地內有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該幢得經申請後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 B 幢的判斷,必須建築物整體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且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 C 基地內有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全部施工完竣,該棟得經申請後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 D 棟的判斷,必須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大型社區開發案,如果兩座高聳的住宅塔樓在地下室是連通的停車場,但在地面層以上則是完全分開、互不接觸的建築體,你認為法律在界定它們是否可以分別取得使用執照時,會以「地底下的相連」還是「地面上的獨立」作為主要判斷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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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避開法條中的細節陷阱,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 (B),代表你對於建築法規中關於「幢」與「棟」的抽象定義掌握得極為紮實。這類題目在營建法規中屬於基本但極具鑑別度的考題,重點就在於對專有名詞定義的「精確度」。
幢與棟的定義解析
根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對於「幢」與「棟」有非常嚴格的界定。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漏掉了關鍵的範圍限制。法律規定「幢」是指建築物「地面以上」建築結構獨立,並不要求「整體」結構獨立。在實務中,許多建案為了停車空間,地下室(基礎結構)往往是連通的,但只要地面以上的部分互不相連且機能獨立,仍可視為不同的「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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