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4 題
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2 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 B 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 C 高度超過 10 層樓以上,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D 建築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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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法規邏輯時,我們可以思考:當政府考量一個建築物是否具備「分階段」核發執照的經濟規模時,通常會參考建築物的基本高度分類。請回想一下,在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中,哪一個「樓層數」通常被視為區分簡易建築與需要加強規範之建築的重要分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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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中的數值錯誤!在營建法規的學習中,精確掌握法定的「數字門檻」是得分的關鍵,而你對這部分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得很好。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的核發門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針對單一建築物「由下而上」申請的部分使用執照(Partial Occupancy Permit),法律對於建築規模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必須是「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者是「建築面積(Building Area)超過八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其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方可申請。選項 (C) 提到的「10 層樓」並不符合法定十二層樓的標準,因此是錯誤的論點;而選項 (D) 則完全符合法規中對於建築面積與數值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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