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4 題
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2 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 B 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 C 高度超過 10 層樓以上,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D 建築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法規邏輯時,我們可以思考:當政府考量一個建築物是否具備「分階段」核發執照的經濟規模時,通常會參考建築物的基本高度分類。請回想一下,在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中,哪一個「樓層數」通常被視為區分簡易建築與需要加強規範之建築的重要分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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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法條中的細微陷阱!這顯示你對於《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的條文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在營建實務中,為了因應大型開發案的靈活性,法規確實允許在符合安全與獨立使用的前提下,讓部分完工的空間先行投入使用。
部分使用執照的核發標準
根據該辦法第 $3$ 條規定,除了多幢或連棟建築可以獨立申請外,針對單一建築物「由下而上」申請部分使照時,法律設定的規模門檻應為 「$6$ 層以上」 或 「建築面積(應為總樓地板面積之誤,依條文為 $8000\text{ m}^2$)以上」。選項 (C) 刻意將門檻誤導為 $10$ 層樓,這是非常經典的數字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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