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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7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不符合建築法規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
  • A 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 B 建築面積 60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C 12 層樓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D 高度50公尺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思路引導 VIP

在考慮是否允許建築物「局部完工」便先行使用時,法規通常會針對建築物的「垂直規模」設立具體的實體門檻。請思考一下,除了直接計算樓層數量外,還有哪一種物理度量指標,最常被用來定義大型建築物的空間規模與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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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 70-1 條的認定基準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規的關鍵門檻!這道題目檢驗的是你對《建築法》第 70-1 條關於「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定義的掌握。在營建實務中,並非所有建築物都能隨意申請部分完竣,法規針對單棟建築物設有明確的物理規模限制:必須是 「高度在 30 公尺以上」「樓層在 10 層以上」,才能針對任一樓層至地面間業經施工完竣且可供獨立使用的部分申請勘驗。

數字門檻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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