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7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不符合建築法規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
- A 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 B 建築面積 60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C 12 層樓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D 高度50公尺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思路引導 VIP
在考慮是否允許建築物「局部完工」便先行使用時,法規通常會針對建築物的「垂直規模」設立具體的實體門檻。請思考一下,除了直接計算樓層數量外,還有哪一種物理度量指標,最常被用來定義大型建築物的空間規模與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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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建築工程部分完竣認定標準之理解。依據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根據上述條文內容比對各選項,選項A完全符合法規中連棟式建築物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之規定;選項C的12層樓建築物符合「十二層樓以上」之條件;選項D高度50公尺的建築物亦符合「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之要件。然而,選項B所描述之建築物面積僅為6000平方公尺,並未達到法規所明定「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門檻,因此該情形不符合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之定義,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