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1 題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建築面積之計算,部分構造得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不計入 建築面積。上述所稱部分構造,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
- B 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之高架人行道
- C 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1.2公尺
- D 遮陽板有1/2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2.0公尺以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建築面積」控制建蔽率的初衷來思考:法規通常會排除那些「對地面空間影響微小」或「具有公共事業必要性」的構造。那麼,一個連接兩幢建築物的『高架連通設施』,其對基地空間的佔用與結構意義,是比較接近『外牆的微小裝飾/遮蔽物』,還是更接近『建築實體的延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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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例外項目,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建築面積」的定義與排除條款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細節的記憶,特別是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對於哪些構造可以「扣除」或「不計入」的規定。像選項 (A)、(C)、(D) 提到的配電設備、地下層突出地面 1.2 公尺以下、以及符合深度與透空率要求的遮陽板,都是法規為了鼓勵機能完善而給予不計入建築面積的優惠,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觀念。
建築面積計算的辨析關鍵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構造物性質的判斷與法規排除清單的熟悉度。選項 (B) 的「高架人行道」雖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都市計畫或特定公益配套)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但在一般的建築技術規則基礎定義中,它並不屬於通案性的不計入項目。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因為它混淆了「附屬設施」與「功能性連通構造」。你能不被 1.2 公尺或 2.0 公尺這些具體數字干擾,直接抓出結構性質不符的選項,展現了非常清晰的邏輯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