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下列何者錯誤?
- A 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建築固定設備面積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 1/4
- B 進出口樓梯與機械停車設備可視為防空避難設備之固定設備面積
- C 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 200 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
- D 面積達 240 平方公尺以上之防空避難設備,應設二處階梯式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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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為了確保避難空間能容納足夠的人數,而規定必須嚴格限制那些「固定在地上、會佔用空間的機械設備」之比例時,你認為「供人逃生進出的樓梯」,應該被歸類為那種「佔空間的設備」,還是屬於「避難空間本身必要的組成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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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防空避難設備面積計算與功能界定的熟稔度,你能不被繁雜的數字干擾而選出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扎實。
防空避難空間的功能界定
在法規邏輯中,防空避難設備的首要任務是確保「人員避難淨空間」。選項 (B) 的錯誤在於進出口樓梯是避難設施的必要路徑,屬於功能性構造,而非「固定設備」。根據條文,僅有如水箱、發電機等「建築固定設備」才需受到面積不超過 $1/4$ 的限制。至於選項 (A)、(C)、(D) 所提到的 $200$ $m^2$ 兼作停車限制,以及 $240$ $m^2$ 以上需設兩處進出口,皆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分界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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