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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下列何者錯誤?
  • A 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建築固定設備面積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 1/4
  • B 進出口樓梯與機械停車設備可視為防空避難設備之固定設備面積
  • C 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 200 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
  • D 面積達 240 平方公尺以上之防空避難設備,應設二處階梯式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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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為了確保避難空間能容納足夠的人數,而規定必須嚴格限制那些「固定在地上、會佔用空間的機械設備」之比例時,你認為「供人逃生進出的樓梯」,應該被歸類為那種「佔空間的設備」,還是屬於「避難空間本身必要的組成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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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地辨別出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顯示你對《建築技術規則》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精確。

避難空間之固定設備認定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2 條**。根據該條第 2 款規定,進出口樓梯及機械停車設備「不」視為固定設備。這項規定的用意在於確保避難空間的動線暢通,不應將必要的交通設施計入固定設備的面積限制中。因此,選項 (B) 敘述為「可視為」是明顯的錯誤。此外,同條第 1 款也提到,若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其固定設備面積不得超過 $1/4$;第 5 款則規範達 $200 \text{ m}^2$ 以上者,僅能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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