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2 題
12 防空避難設備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所設之「固定設備」,其所占面積不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 1/4 者免予補足,下列何者不屬免予補足面積之「固定設備」?
- A 蓄水池
- B 機電空間
- C 機械停車設備
- D 昇降機道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規劃防空避難空間時,有些設備是為了讓整棟建築物能「正常運作」(例如供水、供電、垂直運輸)而必須存在的固定結構;而有些設備則是為了「特定用途」(例如停放車輛)所增設。若法規要優待那些『不得不佔用避難面積』的設備,哪一種性質的設施最不符合這種『非設不可』的必要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別出「機械停車設備」不屬於法規中免予補足面積的範疇,顯示你對營建法規中關於防空避難空間的技術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固定設備的認定準則
在《建築技術規則》與相關函令的實務應用中,蓄水池、機電空間及昇降機道被視為維持建築物基本機能所不可或缺的「固定設備」或結構必要空間。法規考量到這些設備與避難空間在配置上往往具有排他性,因此才給予 1/4 面積內免予補足 的寬限。然而,機械停車設備在本質上屬於提升土地使用效率的輔助設施,並不具備建築結構或維生系統的「不可替代性」,因此不列入此項豁免名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