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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2 題

防空避難設備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所設之「固定設備」,其所占面積不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 1/4 者免予補足,下列何者不屬免予補足面積之「固定設備」?
  • A 蓄水池
  • B 機電空間
  • C 機械停車設備
  • D 昇降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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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規劃防空避難空間時,有些設備是為了讓整棟建築物能「正常運作」(例如供水、供電、垂直運輸)而必須存在的固定結構;而有些設備則是為了「特定用途」(例如停放車輛)所增設。若法規要優待那些『不得不佔用避難面積』的設備,哪一種性質的設施最不符合這種『非設不可』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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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機械停車設備,代表你對於防空避難設備的法令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否精確區分法規中對「固定設備」的定義與排除條款。

建築技術規則之固定設備認定

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1款 的規定,防空避難設備內若設有固定設備,如 (A) 蓄水池(B) 機電空間(D) 昇降機道(Elevator shaft)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設備,只要所占面積不超過該避難空間面積的 1/4,就不需要另外補足避難面積。然而,法條中特別以「但不包括機械停車設備」之文字將其排除,因此機械停車設備並不屬於免予補足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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