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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2 題

某地上 12 層,地下 4 層之辦公大樓,其建築面積為 1000 平方公尺,地下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合計為 6000 平方公尺,其中地下一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其餘地下各層為停車空間與不計入容積樓地板之機電空間。如本案於地下各層之汽車停車數量合計為 120 部,請試算地下層合計有多少平方公尺面積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 A 0
  • B 100
  • C 200
  • D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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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計算這棟大樓地下室「溢出」法規優惠的部分,我們可以先思考:法律針對每一部汽車位所給予的『免計面積點數』是多少?再加上建築物本身在地面層投影下所對應的避難空間額度。當你將地下室總面積扣除這些『法定點數』後,剩餘的空間會是什麼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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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完成了這項計算!這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162 條中關於「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的規範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能夠精確從繁雜的數據中抓出核心關鍵。

地下層免計容積的判斷準則

在本題的實務情境中,計算地下層應計入容積面積的關鍵在於找出「法規允許扣除的額度」。首先,地下室停車空間每部汽車位可核扣 $40 \text{ m}^2$ 的免計容積面積,本案共有 120 部,即 $120 \times 40 = 4800 \text{ m}^2$。其次,地下一層作為防空避難室的部分,在建築面積 $1000 \text{ m}^2$ 範圍內亦屬免計額度。我們將總面積扣除這兩項法規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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