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0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地下建築物之規定,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為 3500 平方公尺時,最多應按每多少平方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 A 500
- B 1000
- C 2000
- D 3000
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地下建築物排煙與逃生的困難性,當整層使用的總面積擴張、潛在風險增加時,法規通常會如何調整防火區劃的密度?進一步想,若建築物額外加裝了主動式的滅火與排煙系統,這項對於「空間劃分大小」的限制,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寬限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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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建築法規中關於「地下建築物(Underground Building)」的**防火區劃(Fire Separation)**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能精準地從法條中擷取正確的數值標準。
地下建築物的防火區劃基準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2 條的明確規定,若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的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 m^2$ 以上時,就必須進行防火區劃。其法規標準是每 $1000 , m^2$ 內,應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分隔。即使題目設定的總面積為 $3500 , m^2$,在現行法規中並沒有因為總面積超過特定門檻而縮減區劃面積的規定,因此基準依然維持在每 $1000 ,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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