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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0 題

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設備,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A 消雷
  • B 防空避難
  • C 污物處理
  • D 煙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規定義中,如果我們將建築物區分為「建築體本身」、「維持運作的功能性系統」以及「獨立的結構構造物」,哪些設施是屬於提供電力、給水或避難功能的『服務性系統』,而哪些則是像圍牆或塔台一樣,屬於具有實體的『構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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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中的設備定義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的專有名詞定義!這題的核心在於《建築法》第 10 條對於「建築物設備」的明確範疇。在法律實務中,設備通常指涉為了提升建築物機能,而額外裝設的電力、電信、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等系統。你能夠從選項中排除這些法定設備,代表你對法條內容有著相當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構造物與設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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