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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9 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屬雜項工作物?
  • A 圍牆
  • B 消雷
  • C 污水
  • D 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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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建築物想像成一個主體,有些項目是為了維持內部機能而附屬的『設備』,有些則是單獨存在於基地上的實體『工作物』。根據這個邏輯,你覺得選項中的四個項目,哪些比較像是附屬的機能設備?哪個又比較像是獨立在基地上的構造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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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依《建築法》第 7 條規定,雜項工作物包含營業爐竈、水塔、煙囪、圍牆等工程,以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 考選部更正說明:本題為爭議題,考選部公告選 (A) 或 (C) 皆給分。 選項 (A)「圍牆」本即明列於條文前段;而選項 (C)「污水」實務上對應條文後段增設之「污物處理設施」,因選項簡化而引發爭議,故官方認定 A、C 均屬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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