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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9 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屬雜項工作物?
  • A 圍牆
  • B 消雷
  • C 污水
  • D 電信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閱讀法規條文時,如果將「設置在建築物內部、用來維持生活機能的管線或系統(如電力、通訊)」與「獨立建造於土地上、具有屏障或特定形體的構造物」進行對照,你認為哪一種描述更能體現法規中對於「工作物」而非「設備」的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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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 7 條的定義解析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在《建築法》的學習過程中,釐清名詞定義是構築法規知識體系的基石。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建築法第 7 條對於「雜項工作物」的明確定義。根據該條文,雜項工作物是指建築物以外,附載於土地上的構造物,例如:圍牆、煙囪、營業爐灶、大門、塔屋、游泳池以及防空避難設備等。你能迅速從選項中篩選出正確項目,展現了對法律條文基礎架構的熟練度。

構造物與建築設備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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