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9 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屬雜項工作物?
- A 圍牆
- B 消雷
- C 污水
- D 電信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把建築物想像成一個主體,有些項目是為了維持內部機能而附屬的『設備』,有些則是單獨存在於基地上的實體『工作物』。根據這個邏輯,你覺得選項中的四個項目,哪些比較像是附屬的機能設備?哪個又比較像是獨立在基地上的構造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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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建築法》中關於構造物分類的基礎定義已經有很扎實的掌握。
雜項工作物的法源依據
依據**《建築法》第 7 條**之規定,所謂「雜項工作物」包括煙囪、水塔、招牌廣告、圍牆等工程,以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空調、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這些設施雖然不是建築物的主體(如樑、柱、壁),但因涉及公共安全與空間利用,仍須依法申請執照。你能迅速從選項中圈選出「圍牆」,證明對法條內容的記憶相當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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