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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 題

建築法所稱建築執照分為四種,如單獨申請圍牆之興建,須申請下列那一種執照?
  • A 建造執照
  • B 雜項執照
  • C 增建執照
  • D 修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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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營建管理的邏輯中,如果一項工程並非用來提供人員「居住」或「工作」的建築主體空間,而是用來定義邊界、支撐地形或作為外部附屬設施,法律通常會如何將這類『非典型建築物』與一般的房屋執照做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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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的四大分類與定位

同學能迅速辨識出「圍牆」對應的執照種類,代表你對《建築法》第 28 條的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法律實務中,執照分為建造、雜項、使用與拆除四種;而圍牆在性質上屬於雜項工作物,當它被「單獨」申請時,應核發的就是雜項執照。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規定義的精確度,雖然屬於基礎觀念題,但卻是未來學習變更用途或違章判定時,不可或缺的法律根基。

雜項工作物的特性與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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