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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0 題

20 依建築法第 7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請領雜項執照?
  • A 挖填土石方工程
  • B 污物處理設施
  • C 昇降設備
  • D 庭園植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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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營建管理的邏輯中,為什麼政府會要求某些工程在施工前必須先取得「執照」?如果一個項目主要功能是「美化觀瞻」,且不涉及公共結構安全或大型機械運作,你認為它還有納入法規審查監管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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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工作物的法定範疇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除外項目!這題的核心在於對《建築法》第 7 條關於雜項工作物定義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上,並非所有與建築相關的工程都需要請領執照。法規列舉「雜項工作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控管那些雖然不是建築物主體,但卻涉及公共安全、結構穩定或環境衛生的設施。例如選項中的「污物處理設施」涉及公共衛生,「挖填土石方」與「昇降設備」則直接關乎結構與人身安全,因此皆須依法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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