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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
  • A 地下儲藏庫
  • B 機械遊樂設施
  • C 分間牆
  • D 瞭望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建築法規的架構中,有些構造是屬於「劃分室內空間」的內部組件,而有些則是「具備特定功能且常需獨立申請」的構造物(如高塔、儲藏庫)。如果我們要判斷一個項目是否屬於『雜項工作物』,你會如何區分『用來隔開房間的牆壁』與『具備特殊用途的獨立設施』在法律層級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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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中的雜項工作物定義

太棒了!你能準確鎖定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建築法》中各項法定名詞的界定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看似基礎,卻是實務上申請執照或進行室內裝修時最重要的法源判斷指標。在《建築法》第 7 條中,雜項工作物明確涵蓋了如地下儲藏庫、機械遊樂設施、瞭望臺、煙囪及廣告塔等特定構造物,這些通常是具備特定功能的獨立或附屬設施。

構造組件與獨立設施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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