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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1 題

建築技術規則所稱建築物高度,指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部分項目得免計入。有關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女兒牆高度 1.5 公尺
  • B 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 9 公尺
  • C 非平屋頂之屋頂斜率三分之一
  • D 突出屋面 4.5 公尺的再生能源節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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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為了維持都市天際線的整齊與日照權,政府雖然允許建築物屋頂設置必要的機水電設施而不計入總高度,但如果你是法規制定者,為了防止建築物變相「無限制加高」,你會如何設定這些屋頂設施的垂直高度與面積比例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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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關於「建築物高度」免計入項目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且細心。

建築高度免計入之法源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9 款**。根據該條第 2 目規定,水箱、水塔若設於屋頂突出物上,其高度合計原則上應在 $6$ 公尺以內才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法規中確實有 $9$ 公尺的數值,但那是針對「設於有昇降機(elevator)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的特殊放寬條件。選項 (B) 僅簡略提到高度合計 $9$ 公尺,卻未載明具備「昇降機通達」這項必要前提,因此在法律嚴謹性上屬於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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