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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1 題

建築技術規則所稱建築物高度,指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部分項目得免計入。有關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女兒牆高度 1.5 公尺
  • B 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 9 公尺
  • C 非平屋頂之屋頂斜率三分之一
  • D 突出屋面 4.5 公尺的再生能源節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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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為了維持都市天際線的整齊與日照權,政府雖然允許建築物屋頂設置必要的機水電設施而不計入總高度,但如果你是法規制定者,為了防止建築物變相「無限制加高」,你會如何設定這些屋頂設施的垂直高度與面積比例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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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認定的精準判斷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中關於「建築物高度」與「屋頂突出物」的量測準則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實務中,高度的計算直接影響到容積率與日照權,是極為關鍵的法規門檻。

突出物高度的法規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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