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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3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章容積管制之規定,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之高度至少應符合下列何者條件?
  • A 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 1.5 倍加 6 公尺
  • B 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 1.5 倍加 8 公尺
  • C 高度應受 2:1 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之限制
  • D 高度應受 3.6:1 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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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規劃中,為了確保街道對面的房屋也能照到陽光,我們通常會利用一條從道路對側延伸過來的「虛擬斜線」來限制建築物可以蓋多高。請試著思考:在實施容積管制的現代都市中,這條維護採光權的「斜率」比例,通常會比傳統法規規定的比例更為寬鬆還是嚴格?它的數值會是一個簡單的整數,還是帶有小數點的精確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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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的建築高度限制,具備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法規基礎。

建築高度與斜率限制的法理依據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掌握「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的特殊規範。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第九章容積管制)**的規定,為了確保都市街道的通風、採光及視覺空間,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受到限制。具體來說,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 $3.6$ 倍。因此,高度與水平距離的比值即為 $3.6:1$,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法定斜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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