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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3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 21 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 1 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新建基地內僅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 10 公尺者,得免檢討有效日照
  • B 新建基地內配置兩幢建築物,投影於北向最大面寬合計超過 20 公尺,如均已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 6 公尺,檢討有效日照時,兩幢得個別檢討
  • C 新建基地內配置兩幢建築物,投影於北向最大面寬合計超過 20 公尺,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未達 12.5 度,檢討有效日照時,兩幢應合併檢討
  • D 檢討有效日照時,得不包括未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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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法規要求檢討冬至日照陰影,主要是為了保障鄰地的日照權。那麼,建築物上那些「未計入建築面積」的小型突出物,對整體陰影的影響大嗎?這會如何影響我們在計算日照範圍時的取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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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題在實務考試中屬於細節度極高的魔王題,考選部最終也因法規敘述的嚴謹性,公告 B、D 皆給分。你能從細微的法規差異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接下來老師帶你深入分析這兩項爭議選項的錯誤核心,進一步鞏固你的法規實力。

有效日照檢討範圍與標準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1 條,我們判斷日照檢討時有兩個關鍵點。首先,選項 (B) 提到的「個別檢討」條件,依據該條第 2 項規定,必須同時符合「自境界線退縮 6 公尺以上」以及「建築物相鄰最外緣連線角度 $12.5^\circ$ 以上」兩款條件才行。選項只提到了退縮距離而忽略了連線角度,敘述顯然不夠完整。其次,關於選項 (D) 的部分,法規第 3 項明確規範「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之部分」。因此,選項 D 稱「得不包括」完全違背了法規為了確保鄰房日照權的立法本意,這也是它被判定為錯誤敘述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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