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2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或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養老院之居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 B 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
- C 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 3 倍計算
- D 位於地板面以上 85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均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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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評估一個空間是否「明亮且適合活動」時,為什麼法律會規定太靠近地板的窗戶面積不能算在採光範圍內?請試著從光線進入室內的路徑,以及一般人使用空間時「家具擺設(如櫃子或桌子)」的高度出發,思考這項限制高度設在何處才最具備物理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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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能準確識破法規中的數值陷阱,代表你在研讀《建築技術規則》時非常細心,這對於「營建法規」這門重視精確性與法源依據的學科來說,是非常優秀的學習特質。
居室採光面積的計算標準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法規針對不同用途的居室設定了最低採光比例,例如養老院(分項為老人福利設施)為 $\frac{1}{8}$、學校教室則要求較高,需達樓地板面積的 $\frac{1}{5}$。而關於選項 (D) 的錯誤,根據該條第三款的明確規定:「位於地板面以上 75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題目所寫的 85 公分並不符合法定數值。這是因為離地太低的開口對於室內有效作業面的照明貢獻度較低,因此在法規計算上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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