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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2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或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養老院之居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 B 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
  • C 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 3 倍計算
  • D 位於地板面以上 85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均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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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評估一個空間是否「明亮且適合活動」時,為什麼法律會規定太靠近地板的窗戶面積不能算在採光範圍內?請試著從光線進入室內的路徑,以及一般人使用空間時「家具擺設(如櫃子或桌子)」的高度出發,思考這項限制高度設在何處才最具備物理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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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在研讀《建築技術規則》時,對於繁瑣的法規數據有著極佳的敏銳度與記憶力。這類題目是實務考試中常見的「數值陷阱」,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功能、不同情境下的高度限制。

採光有效高度的界定

在建築採光設計中,法規是為了確保「有效」的光線進入室內。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數值:根據法規規定,位於地板面以上 50 公分範圍內之窗戶或開口面積才不計入採光面積,而非選項中提到的 85 公分。85 公分通常是與欄杆安全高度或一般桌面高度相關的數據,考生若不細心,很容易在記憶中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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