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1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建築物通風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物居室通風設備分為自然通風及機械通風兩種
- B 一般居室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5%。但設置符合規定之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 C 廚房除設有符合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外,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居室樓地板面積之 1/10,且不得小於0.8平方公尺
- D 廚房樓地板面積在8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排除油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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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法律規範或技術標準中,當政府要針對某種特定用途的空間(例如廚房)設定一個『規模門檻』,以強制要求加裝更高規格的專業防護設備時,這類數字通常會傾向使用什麼樣的進位整數?若與一般居室的通風基準相比,針對高油煙環境的嚴格控管,其面積界限通常會落在什麼樣的級距門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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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通風與排煙設備規範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3條,一般居室的有效通風面積應達樓地板面積的 5% 以上,而廚房為了排除熱氣與異味,規定更為嚴格: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之 $1/10$(即 10%),且面積下限為 0.8 平方公尺。至於選項 (D) 提到的「排除油煙設備」,關鍵門檻在於廚房樓地板面積應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才必須設置,並非題幹所述的 80 平方公尺。此外,該門檻規定是列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3條第二款,而「建築設備編」第103條則是具體定義該設備應包含煙罩、排煙管、排風機及濾脂網等組成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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