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7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且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但其面向道路寬度或法定空地並無限制
- B 每處挑空面積不得小於 $25$ 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8$
- C 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地面層未設計挑空者高度最高為 $3.6$ 公尺
- D 挑空設計經當地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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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建築設計涉及到較為複雜的空間型態(如挑空)時,如果法規預設的硬性數值無法完全涵蓋所有設計案例,法規通常會設計哪一種「專業審議機制」來協助認定其合理性,而非僅由法規條文一刀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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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在研讀《建築技術規則》時,不僅掌握了基礎的數值規定,更能注意到法條中關於行政程序的例外彈性,這是非常優秀的判斷力。
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1 條之規範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針對住宅類建築的挑空設計有嚴格限制。選項 (A) 錯誤在於法條規定挑空應面向道路或法定空地,並非「無限制」;選項 (B) 的法定最小面積應為 $15$ 平方公尺,且總合計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 $10%$(而非 $1/8$);選項 (C) 則規定地面層未設挑空時,高度最高可放寬至 $4.2$ 公尺而非 $3.6$ 公尺。相對地,該條文第五款明確賦予了預審制度的彈性,即經當地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正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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