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7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且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但其面向道路寬度或法定空地並無限制
- B 每處挑空面積不得小於 $25$ 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8$
- C 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地面層未設計挑空者高度最高為 $3.6$ 公尺
- D 挑空設計經當地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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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建築設計涉及到較為複雜的空間型態(如挑空)時,如果法規預設的硬性數值無法完全涵蓋所有設計案例,法規通常會設計哪一種「專業審議機制」來協助認定其合理性,而非僅由法規條文一刀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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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住宅挑空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選項 (A)、(B)、(C) 都刻意參雜了錯誤的技術數據(如面積比例、路寬限制或樓層高度),考生若僅憑模糊印象,很容易在這些細微的數字陷阱中產生混淆,能選對代表你的法條閱讀非常細膩。
行政審查的彈性與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法條的彈性原則與數值細節。雖然法規對挑空位置有路寬 $6$ 公尺的限制、面積比例應限制在 $1/10$ 內,以及地面層高度上限應為 $4.2$ 公尺,但法規同時也保留了行政實務的裁量空間。選項 (D) 所提到的預審小組審查機制,正是為了兼顧建築設計的多元性與公共利益,允許在經過專業小組審定後,依其審定結果辦理。這種「原則上有數據規範,例外容許專業審議」的設計,是法律在實務應用中兼具嚴謹與靈活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