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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6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開放空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開放空間
  • B 廣場式開放空間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 6 公尺以上,且不得設置頂蓋
  • C 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之最小面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 200 平方公尺以上,或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
  • D 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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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處供大眾通行或休憩的都市廣場時,如果我們為了維持空間的「開放感」而強制規定完全不能有任何遮蔽設施(如雨遮或涼亭),這在實務使用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在追求「空間透空」與「使用者舒適度」之間,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平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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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住了法規中的關鍵細節!選 B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這一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你對「綜合設計開放空間」設置標準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針對廣場式空間的物理限制。

廣場式開放空間的規範要點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3 條**的規定,廣場式開放空間(Plaza-style open space)的任一邊最小淨寬度確實應在 6 公尺以上,且留設面積在不同分區有 200 平方公尺(住宅區、文教區等)或 100 平方公尺(商業區、市場用地)的門檻。然而,法條中明確提到開放空間「得設頂蓋」,只要其淨高在 6 公尺以上、側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不礙公眾通行即可。選項 (B) 卻敘述為「不得設置頂蓋」,這正是該選項錯誤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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