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6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開放空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開放空間
- B 廣場式開放空間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 6 公尺以上,且不得設置頂蓋
- C 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之最小面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 200 平方公尺以上,或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
- D 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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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處供大眾通行或休憩的都市廣場時,如果我們為了維持空間的「開放感」而強制規定完全不能有任何遮蔽設施(如雨遮或涼亭),這在實務使用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在追求「空間透空」與「使用者舒適度」之間,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平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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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法規細節!這道題目屬於建築技術規則中「綜合設計」的範疇,在營建法規考科中具有中等偏高的鑑別度。它不僅要求考生記住數值,更考驗對「開放空間」定義的精準理解。你能在多個細碎的規範中迅速抓出不合理的絕對化描述,展現了非常細緻的法條判讀能力。
廣場式開放空間的彈性設計
關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的規範,法規的核心邏輯在於「確保公眾使用的品質與透空性」。雖然其主要目的是提供開闊的休憩場所,但為了因應氣候環境(如遮陽避雨)並提升使用實務性,條文規定在符合一定比例(例如投影面積、透空率)與高度限制下,是「得設置必要之頂蓋」的,並非如選項 B 所述絕對禁止。掌握這種「原則與例外」的條文結構,是法規考科進階拿分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