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4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建築物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總和,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之多少?
- A 30
- B 40
- C 50
- 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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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計畫的規範中,如果政府為了鼓勵開發商提供「公眾使用」的開放空間,而願意給予額外的建築高度或容積獎勵,你認為法規會傾向要求開發商提供的開放空間面積,必須達到法定空地的一半以上、還是只要一小部分,才能確保這種「空間換容積」的公益性是足夠顯著且具備規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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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綜合設計」的量化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在營建法規的學習過程中,這類涉及特定比例的條文往往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準確判斷出 60% 這一數值,代表你的記憶與理解都相當到位。
綜合設計的留設門檻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 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規定,若要爭取開放空間的容積獎勵,基地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總和,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之 60%。這項法規的核心邏輯在於「外部性補償」:當開發商透過綜合設計獲得額外的樓地板面積時,必須回饋相當比例的空間給社會大眾,確保都市環境的通風、採光與公眾活動品質,而不僅僅是零星、零碎的裝飾性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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