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6 題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非屬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 A 20
- B 30
- C 40
- D 50
思路引導 VIP
在都市規劃中,如果讓建築物隨意透過移轉來增加量體,可能會導致周邊道路與公園變得過於擁擠。請你思考一下:對於一個「沒有」經過特別規劃、也沒有政府配套公共設施的一般建築基地,法律在限制它「額外長高、變大」的比例時,會傾向設定一個較保守的常態基準,還是讓它像開發區一樣擁有最高上限呢?在這種邏輯下,你認為最符合常理的限制比例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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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容積移轉的法規要旨!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法規量化標準的精確記憶,你能從多個數值中正確選出「30%」,顯示你在研讀都市計畫法規時非常細心且紮實。
容積移轉上限的比例規範
根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 的規定,接受基地(Receiving Site)可移入的容積上限有明顯的分層限制。法規明定,一般接受基地的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基地 基準容積(Base Floor Area Ratio)之 30% 為原則。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兼顧開發權利的配套,同時避免因容積大幅移入而對周邊環境品質造成過度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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