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5 題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經指定為古蹟,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 B 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 C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得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D 接受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5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都市計畫中的「容積率」是用來控管該地區的人口總量與公共設施負荷。如果我們允許一個縣市的開發權力自由地移轉到另一個完全不同的縣市(例如將台東的容積移到台北),那麼接收端的政府在規劃當地的道路、供水與學校等公共設施時,會遇到什麼樣的管理難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都市計畫實務中的「行政管轄權」與「容積總量管制」有著非常清晰的連結與判斷。
容積移轉的屬地主義
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中,雖然政府為了補償古蹟所有權人的損失而允許容積移轉,但基於都市計畫的整體性與公共設施負擔能力,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必須位於「同一個」直轄市、縣(市)範圍內。若允許跨縣市移轉,將會導致接收端的縣市政府無法控管該地區的人口密度與公設需求,破壞原本都市計畫的平衡,因此選項 (C) 的描述顯然違背了法規精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