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5 題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經指定為古蹟,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 B 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 C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得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D 接受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5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都市計畫中的「容積率」是用來控管該地區的人口總量與公共設施負荷。如果我們允許一個縣市的開發權力自由地移轉到另一個完全不同的縣市(例如將台東的容積移到台北),那麼接收端的政府在規劃當地的道路、供水與學校等公共設施時,會遇到什麼樣的管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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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揪出選項 (C)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容積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DR)」的地理限制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規中的細節,而你展現了細膩的觀察力。
空間範圍的限制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5 條**規定,送出基地可移出的容積,其移轉範圍原則上應限制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主要計畫地區。選項 (C) 提到可以移轉至「不同」直轄市或縣市,這在現行法理與實務上會造成地方財政與都市計畫管理的混亂,因此是不被允許的。這正是此題最重要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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