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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6 題

依據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下列何者不屬「送出基地」?
  • A 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保存或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 B 為改善都巿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 C 私有都巿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 D 已開闢之都巿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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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容積移轉」這種制度的設計初衷:如果政府想要補償那些土地權利被凍結、至今無法進行任何建築行為的私人地主,那麼這項補償權利應該賦予給「已經建設完成並發揮公共功能」的土地,還是「被政府劃設為公眾用途但產權仍屬私人,且地主無法自由開發」的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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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核心定義!這題答對說明你對送出基地的法律性質有很清晰的區分能力,這在法規科目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送出基地的補償本質

容積移轉的制度初衷,是為了補償那些開發權受限的土地所有權人。在法規中,(A) 具保存價值的建築定著土地、(B) 提供作公共開放空間的土地,以及 (C)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共通點在於地主為了公共利益而無法完全行使建築權利,因此政府透過「容積移轉」作為一種非金錢補償的機制,讓這些價值可以「移轉」到其他地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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