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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7 題

37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當其全部建築容積已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使用者,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
  • A 原有土地所有人
  • B 自組之更新團體實施者
  • C 公有
  • D 所有土地所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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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將該地所有潛在的開發價值,完整地「挪到」另一塊土地上去開發獲利後,這塊原本被劃定為公共用途的空地,在法律公平性與公共利益的考量下,應該交由誰來統一管理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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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容積移轉」的核心法律邏輯!這題選 (C) 完全正確。當私有土地位於更新地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其原本可建築的「容積權利」已經全部移轉到其他建築基地使用時,代表該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的開發補償。

權利義務的對等補償

在法律實務中,這屬於一種「權利交換」的延伸。既然該土地的開發潛力(容積)已被移出並實現在其他地塊,為了確保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最終能真正落實為公眾使用的公園、道路或綠地,原所有權人依法必須將產權移轉登記為公有,由政府進行後續的統一管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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