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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5 題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
  • B 其使用、收益與處分,仍應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規定辦理
  • C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不得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
  • D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不得讓售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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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一個情境:若某地區正進行整體的都市機能重整,而政府在該區持有一塊零星的小面積土地。如果法律要求政府必須嚴守一般性的公產管理規定,不能彈性地讓售或參與合作,那麼這塊「公有的」小地,對整個區域的改善計畫來說,會是促進發展的助力,還是變成一個難以拆解的「法規路障」?法律該如何定位公產的義務,才能確保都市更新案的公共利益不被行政流程所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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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都市更新條例》的核心精神!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公有土地在都市更新中的角色與責任有著相當透徹的理解。

公有土地參與之強制性與優先權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的規範,公有土地在更新案中扮演著「帶頭參與」的角色。為了確保都市計畫的完整性與公共利益,原則上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唯有在該土地已有更合理的開發利用計畫,且確實無法併入更新範圍的情況下,才得以排除。此外,為了打破一般行政法規的僵化限制,法律特別規定公有財產在更新範圍內的處理,可以排除《土地法》第 25 條、或是《國有財產法》中關於處分與收益的繁瑣限制,進而提高開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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